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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
来源:杭州廉政网      发布时间:2025-01-08 11:30:20

区纪委、区监委机关设9个内设机构:

内设职能部门:办公室(宣传教育室)、干部室(干部监督室)、党风政风监督室、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法规室)

直属单位: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纪检监察信息中心

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一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三派驻纪检监察组、第四派驻纪检监察组、第五派驻纪检监察组

 派出机构:西兴街道纪工委、长河街道纪工委、浦沿街道纪工委;

 监察专员:邓敏、孔涛、刘玄木

(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筹备组织重要会议、活动。组织起草区纪委区监委有关文件文稿。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教育以及廉洁文化建设工作。

(二)干部室(干部监督室)。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区纪检监察系统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组织建设的综合规划、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业务指导。受理对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干部、区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涉嫌违反党纪、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等问题的举报,进行处置。

(三)党风政风监督室。负责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执行。综合协调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协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工作。综合协调整治群众身边和扶贫领域的腐败和作风问题。组织开展全区党风政风监督专项检查活动、专项治理工作。指导全区纪检监察系统的党风政风监督工作等。

(四)信访室。负责受理对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行为和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的检举、控告。受理党员对区纪检监察工委(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复审申请。综合分析全区信访举报情况。接待群众来访,处理群众来信和电话网络举报事项等。

(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履行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职责。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和防逃的决策部署。承担全区反腐败国(境)外追逃追赃和防逃、防止非法资金外流工作的组织协调。承担区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等。

(六)第一纪检监察室、第二纪检监察室、第三纪检监察室。履行依纪依法监督的职责。监督检查联系单位领导班子及区管干部遵守和执行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法律法规,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方面的情况。监督检查联系单位党委(党组)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的情况,指导、检查、督促纪委监委(派驻、派出机构)落实纪检、监察责任,实施问责。履行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处置的职责。承办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以及其他比较重要或者复杂案件的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综合、协调、指导联系单位及其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督促整改落实完善制度。对案发单位开展警示教育指导工作。做好案件的剖析总结。可以办理街道监察办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等。

(七)案件审理室(法规室)。负责审理区纪检监察工委(区纪委)、区监委直接审查调查的党纪政务案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移交需要区纪检监察工委(区纪委)、区监委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案件,街道党工委、纪工委报区党委、区纪工委(区纪委)批准或者备案的党纪案件。承办党员对区纪检监察工委(区纪委)作出的党纪处分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案件、监察对象对区监委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请复审案件,以及其他需要由区纪检监察工委(区纪委)、区监委办理的申诉、复核案件等。

办公地址:杭州市滨江区丹枫路865号。

检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监察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

(二)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法律规定由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四)根据监督、调查的结果,对办理的监察事项提出处置意见;

(五)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监察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监察事项负责。

监察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秉公执法,勇于担当、敢于监督,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四)依法保障监察对象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监察工作秘密,对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七)严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八)自觉接受监督;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监察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履行监察官职责应当享有的职业保障和福利待遇;

(三)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四)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